案件详情石老先生今年已年过八旬,为了生活方便,他曾和儿子石某某签署了一份《委托书》,上面明确记载委托事项为:石老先生委托其子石某某为其代理人,全权代表其办理本人养老退休金事宜,但仅用于其本人日常生活、养老、看病就医使用等事宜。并注明了如需动用石老先生的养老退休金存款,必须经本人同意。年6月,石老先生发现其名下存折中的存款被儿子石某某先后取出7笔,合计10万余元。为此,石老先生多次向儿子讨要,但始终没能如愿,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在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儿子石某某以上述《委托书》为证,认为其从银行取出石老先生的存款合情合理。石某某称其取出的存款中包含其垫付的大量款项,并为此提交了相关票据,但石老先生却主张对于这些费用他并不知情。法官认为,儿子石某某的陈述表明其主张的垫付款项系双方基于父子关系在日常往来中发生的费用,双方当时均不存在为将来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儿子石某某提交的关于垫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欠缺,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儿子石某某提交的《委托书》,因石老先生并未授权石某某可将涉诉钱款取出并处分,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亦非自此建立钱款保管关系,故对该《委托书》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法官释法此案中,涉诉10余万元存款是石老先生的合法财产,石老先生的儿子石某某未经其同意自行取出,致使石老先生的利益受到损失。石某某取得上述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对于一审判决,儿子石某某不服,故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法官认为,因石某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因此,石老先生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存款作为特定种类物,存在石老先生名下存折中,且钱款来源为石老先生退休金,应归石老先生所有。其儿子石某某代管存折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取走存款,应当予以返还。石某某主张其垫付费用并应当由此款中扣除,证据不足,且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法院对其主张事实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亦不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来源: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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