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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上午,天津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津法院已审结了以红桥穆嘉等32人涉黑案为代表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14案人,4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6人被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刑,罚金共.7万元,11人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目前正在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有21案人。

案情简介

1

穆嘉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年初,被告人穆嘉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擅自成立以“万融泓泰”“鸿泰鼎盛”“鸿业恒鑫”为名的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该公司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肆意侵占借款人钱财。

年6月,该公司形成以穆嘉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昕、王艳芳、孙蕊、王亚军、杨德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邢彦石、孙岩、李佳瑞、庞静、任杰、于祥文、许天华、李成龙、陈龙、韩盈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个别被害人在外地躲避不敢回津,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大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在被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穆嘉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同案被告人还实施了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

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王艳芳、孙岩、李佳瑞、许天华、李成龙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郭特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15人

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郭特、张志强、宿玲等人经预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巍、郑楠、韩丽云、刘秀春、步艳莉、孔凡军、王宇磊、张喜秋、武晓磊、张志永、贺永龙、彭明明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在天津市河西区居上乐坊歌厅、金都歌厅,河东区亮顺歌厅,东丽区名爵歌厅、海浪花歌厅租用包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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