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赵毅波)原中冶交通建设集团副总经理胡军林,利用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5万元,其二审判决已作出。

11月2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津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依法没收被告人胡军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5万元,上缴国库;二、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津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胡军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三、上诉人胡军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胡军林,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原系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据介绍,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是中冶旗下子公司。而中冶集团是世界强企业,是全球最大最强的冶金建设承包商和冶金企业运营服务商,也是中国基本建设的主力军。

根据原审判决认定,年底至年5月,胡军林利用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5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年4月,中冶官方宣布,中冶建设“天津市和苑居住区起步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签约仪式在天津市红桥区意库创意园区隆重举行。由此,中冶建设“天津市和苑居住区起步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运作正式拉开帷幕,吹响了中冶建设在天津地区开发建设进军的号角。

据一则公开招聘信息显示,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为国有股份制企业。公司目前致力于建设天津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天津市和苑居住区起步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现公司稳步发展,在天津市内拥有大量土地储备、商品房以及城市综合体项目。

据新华社年1月报道,天津最大棚户区首批居民拿到新房钥匙。该报道称,在天津市和苑西区安置房项目首批新房交房仪式上,来自红桥区西于庄棚户区的首批百余户居民拿到新房钥匙,搬离低矮破旧的平房。西于庄棚户区绝大部分建设于20世纪50年代,共涉及居民及公建单位近万户。

简历显示,胡军林的工作履历与中冶和苑项目密切相关:他在年4月担任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年3月担任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年7月担任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公司总经理,年10月担任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年9月担任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股权结构显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冶交通建设集团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系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有公司,年12月15日转为民营控股、国有参股公司。

据原审法院查明,胡军林的受贿行为多与中冶和苑项目有关。

比如,年底年初,胡军林收受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和苑居住区项目(以下简称中冶和苑项目)桩基工程分包商李某2现金5万元。

年底年初,胡军林收受中冶和苑项目设施配套工程分包商邓某现金5万元;年底年初,胡军林再次收受邓某现金30万元。

年9月,胡军林收受中冶和苑项目分包单位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现金2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年12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就胡军林犯受贿罪一案,作出()津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军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胡军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5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胡军林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量刑过重。2.其有自首情节。3.受贿款项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

对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军林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军林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胡军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胡军林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胡军林酌情从轻处罚。胡军林原审宣判后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胡军林酌情从轻处罚。胡军林及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胡军林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赵毅波编辑梁缘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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