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英毓,女,年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中专文化,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综合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运营管理一中心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因本案于年11月9日被留置,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英毓犯贪污罪,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4月,被告人英毓进入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年至年间,历任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综合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期间,枢纽公司与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枢纽公司通过中天公司给派遣工代发工资,由其招聘务工人员派往枢纽公司工作。

枢纽公司年初按照派遣员工全勤编制人力成本预算,但按照每月实际出勤情况向中天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因此,年底结算时人力成本预算额度有结余。

为套取该部分结余款,枢纽公司时任董事长吕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英毓以向中天公司虚增派遣员工的方式,将每月因缺勤、处分等原因扣减的派遣员工工资差额部分转入虚列的派遣员工名下个人账户,用于单位其他支出,同时由被告人英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管该账户资金。

后被告人英毓分别将其母亲魏某、婆婆赵某虚列为中天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将差额结余款存入由其保管的魏某、赵某名下的天津银行账户内。

在年至年间,被告人英毓将保管的魏某、赵某名下银行卡内的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购车、购物、归还信用卡欠款及日常消费等支出。

年11月9日,被告人英毓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英毓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英毓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人英毓利用其保管枢纽公司公款的职务便利,数年间频繁使用上述公款累计达万余元,期间仅以存入现金的方式归还3万余元,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英毓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依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认定被告人英毓的犯罪数额,其内容客观、真实,计算准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故辩护人关于指控英毓贪污公款余万元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英毓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英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英毓违法所得人民币3269.07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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