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魏晓雯

年8月30日,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

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穆嘉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年起,被告人穆嘉纠集二十多人,先后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并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被告人孙振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转单平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余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远走他乡,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年8月30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穆嘉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

庭审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庭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年9月26日,红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年年初,被告人穆嘉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擅自成立以“万融泓泰”“鸿泰鼎盛”“鸿业恒鑫”为名的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当年6月,以该公司为“外壳”,形成以穆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设业务部、风控部、催收部,管控严密,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单平账”等方式,从一开始就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该组织在审查借款资格时就为暴力催收做准备,提前了解被害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在交付钱款时提前收取首期利息,额外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在被害人还款时故意设置重重障碍,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人为制造违约;在催收时,采用拘禁、殴打、挟持、威胁、体罚、侮辱被害人或者滋扰、威胁其亲属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巨额虚假借款协议,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巨额债务;指使组织成员假扮成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通过虚假“转单”垒高债务;最后,把无力还款的被害人“转单”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使组织利益最大化。

与此同时,该组织为规避法律追究,使暴力催收行为合法化,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抵押协议,有意带着被拘禁的被害人出现在公安机关,甚至到公安机关解决所谓的“经济纠纷”。

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共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余万元,并致使大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个别被害人在外地躲避不敢回津,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红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

犯罪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同样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就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其发展演变也有自身的规律,一般都会经历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逐步演化成形态相对成熟、组织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其行为方式也由初期的大量实施有组织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积聚经济力量、形成非法控制,到后期的凭借既有“实力”便可维持非法控制、扩大非法影响的状态,行为方式中的暴力性特点会逐渐趋于隐蔽,而牟利性的特征会日渐突出。而且,作为犯罪组织体,其反侦查、抗打击的能力也远超一般的犯罪团伙或集团。

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黑社会犯罪组织常常会主动转换犯罪策略,或在公权力系统内寻求保护伞,或刻意降低组织的违法犯罪色彩,组织形态上更多采用公司、企业等合法形式,犯罪手段上有意规避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硬暴力而更多采用滋扰、恐吓、威胁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在这个崇尚创业、创新的时代,黑社会犯罪组织也表现出很强的学习和模仿能力,纷纷向网络空间、金融投资、高科技等领域渗透,呈现出传统犯罪与新型业态密切交融的特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穆嘉等“套路贷”涉黑案即是典型。

“套路贷”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事物,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该模式不再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在借款收款过程中玩弄一系列所谓的“套路”:一是在借款时设置重重陷阱,甚至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四是恶意垒高或虚增借款本息;五是恶意讨债,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实施“套路贷”的犯罪组织形态也逐步呈现出专业化和分工化的特点,这种犯罪组织发展到成熟阶段,即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穆嘉等“套路贷”涉黑犯罪组织除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特征: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组织内设多个部门,在借款人借款、还款的过程中设置重重陷阱,采用“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大肆侵占被害人财产,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没有被其借贷纠纷的表象所迷惑,而是准确地识破了其背后隐藏很深的“套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为打击“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提供了宝贵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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