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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4月11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天津市红桥区牛文良蔬菜经营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年4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天津市红桥区牛文良蔬菜经营店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o:LHQM),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年4月11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号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版)》,显示克百威属于限制使用农药。而且检查机构出具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显示克百威项目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4号)第五条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处理并抄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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