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开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等文件要求,武清区组织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登记工作。现将具体办理要求整理如下:

办理指南

一:办理时限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年4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分类分级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或排污许可登记。

2、属于年应进行发证或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年9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或排污许可登记。

3、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二、管理类别判定、各行业适应技术规范及相关资料

参考依据:

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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