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天津法院的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诚从事个体客运业务有一辆中巴汽车车主。李焕强为李诚的客车司机。后李诚表示不再雇佣李焕强,李焕强对此心怀不满,蓄意伺机报复李诚。年11月24日晚,李焕强来到位于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附近的公安红桥分局下属停车场,趁工作人员不备,持未归还的汽车钥匙,将李诚存放于此的中巴车开走。次日20时许,李焕强驾驶该车行驶至河东区红星路向阳楼57号楼附近时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李焕强将该客车丢弃于河东区晨阳道天池里一号楼附近,随后逃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年12月1日将该车找回,当时车内“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各一台已经丢失。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元,被盗车载电视及VCD机价值为人民币元。年2月15日,李焕强被抓获归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焕强有期徒刑二年。
那么,为什么法院认定李焕强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1、李焕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
李诚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李焕强在没有经过李诚和停车场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偷偷开走,其客观上实施的是窃取他人汽车的行为,主观上的盗窃故意也是存在的。
2、李焕强不构成盗窃罪是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对于盗窃来说,除了客观上的盗窃行为与主观上的盗窃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仍然不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比如行为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一件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古董,放置于家中或将其变卖,均体现了其对该古董的价值的利用或处分,均属于遵从其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如果其具有永久性地将该古董占为已有的目的,即可以认定其属于非法占有。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的,无论其是否已实施了毁坏行为,都应以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或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偷开机动车也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没有认定盗窃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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