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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楼上楼下,拉近距离的同时,也难免带来一些矛盾。家住大同门西里的一对邻居,就因一桩漏水问题困扰了十余年。

原告住在一楼,其楼上房屋的洗手间经常向下漏水,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辗转多方,诉求无果,便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楼上的邻居修缮洗手间地面,做防水层,并恢复原状。

承办法官周妍收到预立案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二人是多年邻居,为了双方和睦,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联合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告申庭贺长滨法官一起为原被告进行调解。

经了解,漏水房屋系单位自管产,现托管给天津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房屋修缮义务。贺长滨、周妍两位法官与居委会工作人员亲自到当事人双方家中现场勘验后,组织原被告双方及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相关情况后,向当事人讲解了诉前立案机制及目的,达成调解既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又有利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经过两位法官耐心劝导和释明,被告及某物业公司均表示愿积极配合,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尽力高质量完成修缮工作并承担此次的修缮费用,原被告达成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民一庭与告申庭的联动配合,将矛盾纠纷真正化解在诉前,成功化解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为居民解决了困扰十余年的房屋漏水问题。“行要有好伴,住要有好邻”,这起纠纷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重新修复了冰冻的邻里关系,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两家人,见面时都露出了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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