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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马顺清的天津市副市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宫鸣因工作调动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任命柴慈明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
免去尹耀光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张嘉华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程治山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严定中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
免去高中启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孙元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职务。
任命王通海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王晓明、赵亮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石凤妍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杨春武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免去陈养发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尹耀光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高中启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任命李纪申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批准任命陈振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贾志杰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李萍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闫秀锁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王瑞娟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郑国振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陈建强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季文生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张云琦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单新源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闫旭彤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马楠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苗宇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李晓龙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宫宁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戴红心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刘永中、张兴海、杨洁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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