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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到几代人,不仅仅有眼前矛盾,还夹杂着历史恩怨。“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审判庭法官要处理的正是这“清官”都做不来的家事纠纷。

洪湖里社区家事法庭里,一家四口,两代人,围坐在桌前,有的情绪激动,有的眉头紧锁。这是一次合并审理两案的庭审,民四庭副庭长冯晓飞坐在审判席上,听着每个人的诉说,心里琢磨的是如何捋顺和化解这一场家庭“大战”

案件详情

吴家有姐弟三人,年母亲郝某去世后,留下年迈的父亲和坐落于红桥区的一处房产,这处房产属于吴某和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郝某去世后,属于郝某的那部分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父亲吴某和三姐弟共同享有权利。年10月,二姐不幸去世,留下了北辰区的一处房产。年3月,父亲吴某也因病去世。二姐先于父亲吴某死亡,触发了代位继承,父亲吴某的财产,应由大姐、三弟和二姐的儿子王某共同继承。同时,二姐先于父亲死亡,按照法定继承,她留下的房产中,也有一部分应当属于父亲吴某,在吴某死亡后,这部分又应当由大姐和三弟转继承。而二姐的丈夫和儿子称,二姐去世时对于房子的分割留下了遗嘱,但三弟却并不承认遗嘱有效。

就是这样错综复杂、难以理清的关系,让一家人对遗产的归属争执不下。最终,三弟分别以大姐、外甥,二姐夫、外甥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父母和二姐留下的房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效力……几乎囊括了继承中的所有情形,加之矛盾已久各方互不相让,棘手难度可想而知。由于两个案件当事人都是这一家人,冯晓飞决定合并审理,让一家人坐在一起来解决这个纠纷。

审理家事案件,既要解开法结,也要打通心结。案件复杂,难度大,涉及遗产认定、遗嘱效力认定,必然要耗费较长的周期,在法官释明诉讼的成本后,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冯晓飞抓住家事案件的特征,先解开法律这个“结”,将利益分配方案明确告知当事人,供当事人权衡,让各方激动的情绪重归理性。又通过情理劝导,大姐和二姐成家后,是小儿子一直在照顾年迈生病的父母,直到二老去世,也没有让两个姐姐操心,于情于法,对遗产都可以适当多分。通过几个回合的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位老人的遗产在法定份额的基础上,由大姐和外甥适当多分一些给原告。对于二姐留下的房子,二姐夫和外甥拿出一定补偿后,原告自愿放弃继承。调解成功了,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经济成本,也避免了对薄公堂令矛盾激化,濒临瓦解的亲情关系得到了缓和。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家事审判是一门学问,相较于其他案件,更应着力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才能避免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将继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家事审判理念方式,做好家事审判工作,妥善化解家事纠纷,最大限度稳定家庭这个社会细胞。

继承那些事儿,民法典如何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作者:谢飞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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