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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甲,能听到吗……”红桥法院e调解室里,审判长冯晓飞正在询问着屏幕里身在美国的被告。屏幕前坐着的,是做为原告的妹妹李乙的代理律师,和同为被告的父亲赵某。妹妹与自己的父亲和哥哥对簿公堂,究竟是怎么回事?

赵某和李某二人系夫妻,育有子女李甲和李乙,年,妻子李某去世。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赵某的名下。赵某今年已88岁高龄,行动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两个子女都定居在国外,妻子去世后,赵某便请了保姆长年专职照顾自己。因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年事已高,担心父亲名下两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女儿李乙希望属于母亲的那部分房产份额进行分割,与父亲和哥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才到了法庭上。

审判长冯晓飞与承办人赵璐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了问题的根源。双方的矛盾其实并不深,只是子女常年在国外,很久才回来一次,老人年赵大了,语言表达能力有所下降,和子女之间在沟通方式上也存在困难,双方心中都一定有误解。赵某并不是不愿分割房屋,只是担心无人照料自己。为解决老人心中的担忧,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希望远在海外的二位子女能够担负起赡养、照顾老人的责任,让老人安享晚年。经过调解,赵某也放下了心理包袱,为了避免以后因遗产问题再次出现矛盾,愿意以此机会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利,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由自己的两个子女分别继承一处。

但老人今后居住的问题如何解决呢?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即在其中一处房屋上为赵某设立居住权,赵某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到其去世,在赵某居住期间不得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做出处分。根据赵某本人的居住意愿和双方的调解,赵某的女儿表示愿意让父亲居住在自己继承的那套房屋中,法官在调解书中为这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已至耄耋的赵某能够安心度过晚年,横在这个家庭中已久的矛盾被化解了,亲人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修复。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设计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红桥法院首例居住权案例。安居乐业是人们一生的追求,居住权为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保障弱势群体,准确理解和适用居住权制度,通过居住权制度让更多人“住有所居”“老有所依”。

作者:刘晶

编辑:一一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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