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早安问候#请求复议事项:

请求撤销()津民初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与()津执保号财产保全执行,驳回保全申请人李*的保全申请。

事实和理由:

一、该保全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现在天津市一中院审理中,二审属于标准的诉讼程序,如果要保全办理流程也应当由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期间全案的卷宗都在二审法院处,一审法院并无卷宗可以办理保全措施,所以目前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无权也无依据受理李*的财产保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应予纠正;

二、保全了明显不属于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且保全申请人应当明知,本人结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中被保全;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审理的是年4月26日双方结婚后产生的共同财产,天津**区**花园房产为本人结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房产证也明确注明为本人单独所有,原审红桥区法院也予以了确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本人的结婚前个人财产即与本案无关的财物不应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中被冻结;

三、该保全裁定存在无保全数额依据、超范围保全、超标的保全的违法问题;

1、保全万元的财产依据是什么?万元是怎么得出来的?

2、对不符合案由的非婚内财产**花园房产进行保全明显属于超范围保全错误;

3、按法律规定,保全财产的范围应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花园本人结婚前个人财产在万元左右,单一项保全就明显超过保全标的额;即使申请保全时无法提前预估其合理性,但在保全期间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等诉讼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针对“超额部分”解除保全。

四、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因本人没有工作及生活来源,申请保全人恶意申请农业银行的继续保全已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生产生活;

五、本裁定缺乏依据,裁定不明;

裁定书对于再次冻结本人银行账户的期限是多长时间?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书仅表述:继续冻结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

六、发起本裁定的依据是什么?未见到李*的书面申请材料;

七、裁定书中标注本人住址错误

本人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县,而非天津市住址;

八、未见申请人提供担保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再次保全应再次提供担保,请在年9月28日前出示,而不是本人提出后违法后续补办;

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8月22日你们作出裁定后并未立即通知本人,是本人9月28日下午主动询问后才知道,这明显是违法行为;

2、本人上述财产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已被冻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被重复保全,是典型的错误保全行为;耿芳芳法官应该非常清楚,所以按法律规定不得违法重复查封冻结;重复保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当予以纠正,让财产保全在法律规范的合理范围内行使。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其制度目的和功能定位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近年来,随着保全申请费用的降低及形式多样、便宜低廉的担保方式的出现等,财产保全申请数目大量增加。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规定并不全面,财产保全的实施过于宽泛,逐步偏离制度设置本来的宗旨目的。以财产保全裹挟对方当事人意愿被迫和解甚至恶意保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李*的财产保全申请与本裁定不符合财产保全制度、证据规则,复议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复议申请,望贵院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坚持善意文明保全,做到合理适度、该保才保,防止因滥用保全、过度保全、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而损害被保全人权益,恳请撤销()津民初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与()津执保号财产保全执行,驳回保全申请人李*的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着力将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理念贯穿到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杜绝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实现立审执有效衔接,全面提升保全案件办理质效,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为服务法治化环境贡献优质的司法力量。最高法陆续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还请贵院就上述问题逐一详细书面答复并提供依据、证据,并依法纠正错误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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