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教育局关于级具有和平区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级、级和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津教政〔〕11号)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级具有和平区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级具有和平区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和平区普通高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须具有和平区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本区时间截至年8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且在和平区具有房屋(不动产)产权,户主及独立产权所有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二)学生须为级具有全国电子学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全国学籍查询”就读状态为“在校”)。

二、安置原则

采取统一报名、统一测试、统筹安置等方式,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转入学生。

三、工作安排

(一)网上登记

年12月28日上午9:00至年1月11日下午17:00,电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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