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天津政务网站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部分行政区域界线,涉及西青区、南开区、红桥区、河西区、津南区、河东区、东丽区、河北区。

津南区与河西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津南区与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津南区、河西区人民政府:

《津南区人民政府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津南政报〔〕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津南区、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津南区、河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津南区、河西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东丽区与河北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东丽区与河北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东丽区、河北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东丽政请〔〕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东丽区、河北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东丽区人民政府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东丽区、河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东丽区、河北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西青区与河西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西青区与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西青区、河西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西青政请〔〕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西青区、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西青区、河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西青区、河西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西青区与红桥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西青区与红桥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西青区、红桥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西青政请〔〕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西青区、红桥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西青区、红桥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西青区、红桥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西青区与南开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西青区与南开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西青区、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西青政请〔〕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西青区、南开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西青区、南开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西青区、南开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河东区与东丽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河东区与东丽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河东区、东丽区人民政府:

《河东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河东政报〔〕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河东区、东丽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河东区、东丽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河东区、东丽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END·

编辑郑佳

来源:天津广播综合天津政务网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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