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天津广播

《办法》全文如下

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我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我市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我市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各市级学校以及各区教育部门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兵员征集部门负责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由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指导高校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市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市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市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我市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每生每年元。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元。

(二)免学费。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生的5%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0%确定。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元。

(四)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中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生每年元。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学生资助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中央财政负担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本市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按照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我市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我市高校的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高职院校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对和平区、南开区、滨海新区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按照7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今后新设立区属高职院校所需经费,市、区财政负担比例另行研究。

(二)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及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市、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包括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财政分别负担7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市财政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当年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合理分配、及时安排下一年度市级学校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结算。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情况抄送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各区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等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4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61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号)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3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