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医院是治啥的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fr=aladdin
编者按:单位没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频发。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增加收入,协商一致约定不缴或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均属于扰乱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秩序的行为。管理提示:1、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不缴或少缴无效。2、依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理指南》第27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此理由辞职主张经济补偿的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幸死亡,单单一项工亡补助金就接近80万元。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可能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医疗费、工伤、离职经济补偿都得由公司买单!裁判要旨: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案号:()津民初号基本案情: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系被告宝能置业之分公司。原告陈翠霞于年5月26日入职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于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年6月1日起至年5月31日止,每月工资元。原告在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工作期间签署了放弃社会保险声明,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年2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于宝能创业中心大楼工作期间摔伤,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左膝髌骨骨折,原告进行了左膝髌骨骨折内固定术,自年2月15日住院治疗至年2月28日,出院后休假至今。年10月30日,原告向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10日认定原告为工伤。年11月10日,原告经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自年2月15日至年8月14日。年12月23日,原告经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并建议原告取内固定,原告至年11月2日庭审时仍未将内固定取出。年3月21日,原告到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8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元、救护车救助费用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3元、营养费元、年2月15日至年8月14日护理费16元、年11月至年4月误工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二次手术费用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原告自年12月23日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经被告通知仍未返岗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被告所述合同解除理由。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合意,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5月18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4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2月15日至年2月28日护理费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八、驳回被申请人的反申请请求。因原告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无异议;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表示对上述裁决项目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当由其承担次要责任,且原告应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另外,原告表示其未收到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寄送的返岗通知书,且双方劳动合同已于仲裁审理过程中解除。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表示其解除合同的申请已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双方合同未解除,其不同意解除合同。裁判结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所签署的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能以该声明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故被告应当向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鉴于双方均对仲裁裁决的医疗费.8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4元、年2月15日至年2月28日护理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数额予以确认。被告抗辩其应承担次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仲裁阶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其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但被告并未行使该权利,故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元,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原告应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救护车费用元,仅依据原告提交的收据不能证实该项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年1月至年4月病假工资9元,该项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应先行仲裁,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4元、年2月15日至年2月28日护理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鉴于被告宝能餐饮分公司系被告宝能置业分公司,故上述费用给付义务应当由被告宝能置业承担。为您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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