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十九店销售劣药案(津市监红罚〔〕号)”显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王星辰”)八十九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第七十四条规定,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海王星辰八十九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并非天津海王星辰首次遭监管处罚,此前,年9月30日,天津市海王星辰因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天津市药监局处罚。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津海王星辰成立于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娟,天津海王星辰为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深圳市海王星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资料显示,中国海王星辰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成立于年6月28日,是国内医药连锁零售领先企业,拥有国内规模最大、系统最完善的零售终端。迄今,海王星辰已强势进驻国内众多大中型城市,分别在深圳、广州、昆明、成都、上海、杭州、苏州、宁波、大连、潍坊、天津、东莞、中山、珠海、长沙、福州等城市建立了分支机构,全国门店数超过家。年10月,海王星辰天津分部成立。目前天津分部门店已遍布天津市内各区。年11月,成功登陆纽交所,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连锁药房。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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