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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时候我们谈论婚姻生活,讨论夫妻关系,往往会遗漏一个关键,那就是只谈夫妻之间的事情,避开了婚姻之外的事物联系,这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工作。其实大家每天花费在工作的时间往往会比婚姻生活的时间还要多一些,而这就导致了工作也能影响婚姻。但有一点更为重要,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不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在情感问题上就会变得更复杂。请大家看看下面这个离婚纠纷案例,思索下婚姻与工作的联系。婚姻生活下,工作也重要(书写君对其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于大家阅读)原告:男,汉族,年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女,汉族,年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男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女方)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原告(男方)才发现与被告(女方)性格不合,被告(女方)不顾家,不务正业,经常因琐事找茬与原告争吵,原告处处忍让,被告不停的向原告要钱,毫无节制。被告(女方)还经常离家出走,丝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原告(男方)认为,与被告(女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离婚。被告(女方)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审查及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入卷为证。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冷静思考,多交流、沟通、宽容、谦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了使双方能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法院给予双方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够在这段时间里慎重考虑婚姻走向。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相互包容、理解,正确处理意见、分歧,夫妻之间应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信任、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男方)、被告(女方)离婚。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情感解读案例中夫妻真实情况我们不加评论,但有一点却很明确,那就是男方提了这么一句,“被告(女方)不顾家,不务正业,经常因琐事找茬与原告争吵,原告处处忍让,被告不停的向原告要钱,毫无节制。”法院对于这一点提了这样的解决方法,“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相互包容、理解,正确处理意见、分歧,夫妻之间应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信任、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提到的是问题的本质,但具体的问题提炼却是这样,当一段婚姻,一方开始依附另一方时,依附方应该怎么办?所谓依附,俗一点来讲就是钱,而钱的来源不正是工作吗?对此,书写君准备了两板斧,为大家破开情感的迷雾,找寻情感的真理。第一板斧:需要依附的婚姻,不一定不幸福大家往往会认为,在婚姻中成为需要依附的一方,成为了弱势,那这种婚姻就一定不会对等。这个观点其实并不正确。在婚姻中,依附一方的幸福与否,本质上讲是来源于被依附方,也可以说是给予方。被依附方如果爱着依附方,愿意为之付出,那何尝不是一份幸福的婚姻呢?只可惜案例中夫妻不是如此,所以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第二板斧:需要依附的婚姻,也不能丢工作那么,依附的婚姻也有幸福,是不是就可以一直依附下去呢?书写君认为,评定婚姻是否幸福也总是在一个时间节点上评价的,此刻的幸福,不代表未来的幸福;此刻被依法方愿意的给予,不代表他会一直给予。所以,哪怕现在是幸福的婚姻,如果你是依附方,也请一定要找一个工作,减少一份依附。有一份工作,你可以分出许多精力做自己的事情,你也能够认识更多的朋友,不让自己的思维陷入局限。书写君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如果您认同书写君的观点,请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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