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从年7月9日至年7月16日。

其中,拟对设立街道的人口、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具体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提出,原则上,中心城区的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其他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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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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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街道设立工作,优化街道规模,适应精细化管理需要,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设立街道具体标准:

管理幅度

1.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2.环城区,包括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

3.其他区,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和滨海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

原则上,中心城区的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其他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比

设立街道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

其他条件

1.街道办公驻地地址明确,办公用房符合中央及本市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办公和服务需要。

2.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办事处及其配套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

3.街道名称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要求。

4.管辖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单位不交叉重叠。

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新设立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稳步推进实施。现有街道不符合此标准的,各区可从实际出发,逐步优化规模结构,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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