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武清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武清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五条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有奖举报途径

(一)(24小时)。

(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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